包装侵权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接触可能性
侵权方是否有接触原包装的合理机会。如果侵权方有机会接触到原包装,并且有机会对其进行模仿,那么这可能构成侵权。
相似性
被控侵权的外包装与受保护的外包装在整体视觉效果、图案排列、色彩组合等方面是否相似。如果整体观感相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就可能构成侵权。
显著性和知名度
若原包装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他人擅自模仿就更易被认定侵权。显著性和知名度是判断侵权的重要因素之一。
普通观察者的判断
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易产生混淆。普通观察者的判断能够反映一般消费者在实际情况中是否容易混淆。
使用意图和使用环境
法律会综合考量双方的使用意图和使用环境等因素。例如,如果侵权方故意模仿他人知名商品的独特包装,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专利和商标的侵权
所使用的包装侵犯他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包装上使用的商标侵犯他人所有的商标专用权。
反不正当竞争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
在非特定产区相同或相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生产、销售贴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盒,以及电商平台帮助侵权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或法官的自由裁量来最终认定外包装是否构成侵权。因此,包装侵权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综合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