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文字必须大于多少毫米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²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同时,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大于60cm²,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也不得小于1.8mm。

因此,包装文字的最小高度要求是 1.8mm,这一规定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并且适用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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