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承包责任。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最高院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建设工程合同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界定,为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例如,规定了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否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些法律规定为承包人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包括协商、诉讼等,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建议在实际遇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承包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选择合适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