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程要设人防

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工程类型包括:

新建民用建筑

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的民用建筑,如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均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外资民用建筑

外资新建的民用建筑也需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高层建筑

10层以上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特定埋深建筑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的民用建筑

省和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根据建筑层数或基础埋深等因素确定。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

这些区域内的其他民用建筑也需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例如,正定县通过建设子龙广场二期、南门外停车场、九中公园地下停车场等3个大型兼顾人防工程项目,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战时能够有效地保护人员和物资,同时兼顾平时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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