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国家强制性标准 :工程质量首先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这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筑法》第3条、第52条和第61条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且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合同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质量标准,这些标准可以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共同作为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监管的考量因素。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开发建设的目的、投资收益、品牌建设等提出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特定质量要求。
检验批合格质量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施工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涉及安全、功能的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施工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
施工建成的工程实体应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检查验收合格。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
“合格”是对施工质量的最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可与建设单位商定更高的质量要求,或自行创造更好的施工质量。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并且通过严格的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程序来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