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由以下部门监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轨道交通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排水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园林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气象等相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建议:
建设单位在实施工程时,应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