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包括能源项目(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
交通运输项目(如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
邮电通讯项目(如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
城市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如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如大型工业园区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农业灌溉设施建设项目。
其他特定项目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如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同样必须招标,例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建议:
企事业单位在参与这些必须招标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所有必须招标的项目都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