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约定工期
定义:约定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
确定方式:
总日历天数: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个总日历天数,作为完成工程的期限。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分别约定工程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两者之间的期间即为约定工期。开工日期一般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通常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准,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则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补充约定:如果合同中对工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或参考工程所在地工期定额标准来确定。
实际工期
定义:实际工期是指一项工程从开工之日至工程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建成,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用的实际施工天数,不包括“三通一平”施工期。
计算方法:
日历工期: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例如,计划工期300个日历天,包括所有周末和大小月历天数之和。
实际工期: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这种方式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实际进度和效率。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可抗力因素: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政策性停工等,施工工期应连续计算,不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停工的情况下,计算环境保护税时应扣除停工天数。
合同执行:施工方与建设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工期的具体时间,如有异议,需追究相关违约赔偿责任。
建议
明确约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工期的计算方式,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总工期,以避免后期纠纷。
充分考虑:在确定实际工期时,应充分考虑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和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确保工期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监督与检查:采用日历工期作为衡量标准,便于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也要关注实际工期的执行情况,确保工程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