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中,以下分部工程不得分包: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给其他单位。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的整体:

总承包单位不能将整个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必须自行完成。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的分包:

即使将建筑工程肢解后,也不能将各个部分分别分包给不同的单位。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分包:

除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任何分包都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因分包导致的管理混乱和质量问题。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最终责任,而分包单位则需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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