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招投标监督
对施工单位和材料采购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和条件的真实性,防止串标和无资质或低资质单位承包工程。
监督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及操作的规范性,避免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现场监督
注重深入施工现场,实施对隐蔽工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工程量的真实性。
现场拍摄影像资料的留存,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工程进度款监督
监督公司使用《预付工程款申请单》,实行层层把关,按工程进度及合同条款支付款项。
申请单需经施工单位填写、建设项目专责人签字、建设管理单位意见、监督部门审批,最后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办理付款手续。
设计变更监督
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监督是否建立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规范签证程序。
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杜绝虚假和不必要的变更,审查变更价款的确定是否合理。
质量监督管理
质监站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等。
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巡查施工现场,核查参建人员资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法规和管理
工程质量监管法规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管理好工程质量需要从人的因素、决策阶段的质量管理、施工前的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程完成后的质量管理等方面入手。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
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质量和安全监督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交通运输工程监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这些监管措施涵盖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