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竣工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提交验收报告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擅自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验收条件
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及合同要求。
工程资料符合要求。
验收程序
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组成,包括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等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参与验收工作。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申请报告后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
通过以上条件及程序,可以判断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建议在实际工程中,各方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