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期限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确定方法
日历工期:从项目启动之日起到最后竣工之间所有的日历天数都要算进去,不需要扣除任何停工的日子。例如,计划工期为300个日历天,则包括所有周末及大小月份的日历天数之和。
实际工期:从总的日历天数中减去节假日期间未能施工的天数,以及因为设计方案、原材料供应、气候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停工天数。
约定工期
约定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等签约过程中,以定额工期为基础,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发包人的项目进度要求和承包人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制定施工组织计划、技术方案,全面评估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施工作业困难,以确定约定工期。
约定工期一般有两种方式:
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
分别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两者期间即为约定工期。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确定
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较为简单,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则需要依托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开工报告载明的时间、开工通知(开工令)载明的时间、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时间、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等综合判断。
竣工日期:
双方确认的日期: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的调整
如果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根据工程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工程期限的确定既考虑了合同双方的约定,也考虑了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可预见因素,从而确保工程能够按时完成并满足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