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工程审计的其他法律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涉及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质量、过程的监督评价。
竣工决算审计的具体依据
审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设备清单等。
工程预算、结算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财务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
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包括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列支等。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包括合同价款及调整内容、索赔事项、设计变更价款调整等。
工程审计的实施细节
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审查设计工作量、采用标准设计或复用设计的收费情况。
审查技术服务工作如规划调查、询价、报价等的收费办法。
审查设计费的收费标准,包括投资规模对费用上限的限制。
审查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规定扣减设计费。
以上依据共同构成了工程审计的法律框架和实施标准,确保了审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和工程建设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