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工程量偏差时,主要的调价方法如下: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的综合单价调整
当实际工程量(Q1)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Q0)的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P1)应调低。
调整公式为:S = 1.15Q0 × P0 + (Q1 - 1.15Q0) × P1。
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的综合单价调整
当实际工程量(Q1)少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Q0)的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P1)应调高。
调整公式为:S = Q1 × P1。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量增加时,措施项目费应调增;
工程量减少时,措施项目费应调减。
综合单价的重新确定
若工程量偏差导致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清单工程的综合单价(P2)的偏差超过15%,则新的综合单价(P1)可参考以下公式调整:
当P0 < P2 × (1 - L) × (1 - 15%)时,P1按照P2 × (1 - L) × (1 - 15%)调整。
合同外工程量偏差调整
对于合同外的新增工程量,可以参照合同内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或通过协商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人材机价格的调整
合同外部分的人材机价格需要重新按照合同内的调差方法进行调整,以保持与合同内相同材料的价格一致。
这些方法为处理工程量偏差提供了一个系统的调价框架,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进行调价,确保工程款的调整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