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延期协议
鉴于甲方为监理方,乙方为施工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监理工程项目的延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述
1.1 项目名称:[项目全称]
1.2 项目地点:[项目具体位置]
1.3 项目规模:[项目规模描述]
1.4 项目工期:[原定的项目完工日期]
第二条 监理职责
2.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施工进度的合规性、工程质量的符合性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
2.2 甲方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合理安排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确保监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三条 延期情况
3.1 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原定工期完成,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延期通知后及时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3.3 经甲方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另行签订《项目延期协议》,明确延期后的完工日期、延期部分的工程费用等相关事项。
建议:
1. 在签订监理工程延期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原定的项目完工日期、延期后的完工日期、延期部分的工程费用及其计算方式。
2. 明确不可抗力因素的定义及双方的通知义务,以便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能够及时确认和处理。
3. 约定甲方在收到延期申请后的审批时间,以及不同意延期时的处理方式,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
4.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监理费用,并在延期协议中明确费用调整的方式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