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工人停工,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具体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停工期间工人的工资 :这是直接与工人停工相关的费用。停工期间必须消耗的财产和车间经费:
包括因停工而无法使用的材料、设备等。
企业管理费:
因停工期间企业仍需支付的管理费用。
经济签证:
如果停工是由于地质条件变化、临时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可能需要经济签证来证明停工时间和损失。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如果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工程款。
建议
承包人应首先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明确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如果协商无果,承包人应及时收集证据,包括合同、停工记录、费用清单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