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程量出现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和解
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种方式适用于争议分歧不大,双方都愿意做出让步的情况。
协调
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问题进行明确,从而解决争议。
仲裁
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
如果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可以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法院通过调查、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处理纠纷。
审价鉴定
当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工程量争议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对主张的工程造价提出审价鉴定申请。
建议
优先选择和解或协调,因为这种方式成本较低,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如果争议较大或无法通过和解解决,建议及时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签证文件、施工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