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审计结果不服,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请政府裁决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与建设单位协商
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建设单位申诉,即向建设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者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裁决以及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提交复核申请
施工方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单位提交复核申请,详细阐明异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同时需随附相关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撑。如果对复核后的结果仍然感到不满,施工方可寻求与建设方进行深入的协商与交流,或根据施工合同中所明确的争议解决条款,选择向指定的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或向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建议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先尝试通过行政复议或协商解决问题,如果这些方法都无法达成一致,再考虑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政府裁决。同时,务必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