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的开始时间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竣工后28天内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在收到这些资料后,有28天的时间进行审核和确认,如果需要修改,发包人应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会通知银行支付相应的工程结算款,承包人收到款项后,应在14天内交付工程。
不同结算方式下的具体时间安排
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分段结算:当年开工且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三条对工程结算的时间节点和调整金额的通知时间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工程结算应在 建设工程竣工后的28天内开始,具体时间和方式则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建议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合同签订之初就明确结算方式和时间节点,以避免后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