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民事主体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缔约相对人、选择合同方式、决定合同内容、解释合同的自愿或自由。

权利义务公平对等原则: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义务,权利义务相对等。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

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原则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础,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这些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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