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的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除非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分包,否则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承包人不能将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不能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是总承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都需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禁止再分包:
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即只能进行一次分包。
禁止转包: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全部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
这些限制条件旨在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以及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在实际操作中,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