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
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则保修期自转移占有工程之日起算。
合同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修期限,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某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发包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限自双方办理交接证书并经发包人确认完成交付之日起计。
综上所述,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一般为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特殊情况下为 自转移占有工程之日起算,同时还需参考合同中的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