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理工程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监理单位的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监理工作内容
对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
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监理规范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并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以维护建设单位和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