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暂停令的下达有以下几种情况:

施工单位擅自施工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施工单位拒绝执行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和指令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视情况签发工程暂停令。

发生情况3.4.5时:

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时:

一般情况下,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与建设单位沟通,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如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施工单位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时:

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

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时:

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综上所述,工程暂停令的下达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施工单位的行为、建设单位的要求、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紧急事件等。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应在24小时内签发工程暂停令,并与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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