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做人防工程的工程类型包括: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根据多个来源的规定,城市新建的民用建筑需要修建人防工程。重点城市及县城的民用建筑: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
特定高度和埋深的建筑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
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但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
特定区域和类型的建筑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新建民用建筑。
外资民用建筑。
其他特定情况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结构和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情况。
建议
设计和规划阶段:
在建筑工程的设计和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人防工程的要求,确保设计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
易地建设申请:对于因特殊情况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建筑,应及时向当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以避免后期改造的困难和费用。
审查和验收:建筑工程在验收前必须通过人防部门的严格审查,确保人防设施符合规定,不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和战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