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一部分资金。该资金的主要目的是 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缺陷责任期通常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保金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质保金能够明确为质量保修金,那么司法处理就比较简单,即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
总结:
工程质保金是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它分为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两种形式,具体使用场景和约定方式需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