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标的物的特殊性:
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
主体的限制性:
合同的主体存在限制,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
国家管理性: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型,因为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且对国家和社会生活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
要式性:
即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诺成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双务、有偿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互负权利和义务,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标的物的不动产性:
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涉及对土地的利用强制性规范限制。
合同主体的法人资格:
施工的承包人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这些特征确保了工程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保障了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也反映了国家对建设工程的严格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