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中,以下部分是不允许分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得分包,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除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任何分包都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这意味着,如果总承包单位未获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即使工程的其他部分可以分包,主体结构也不得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只能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足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包单位只能在其承包的范围内进行施工,禁止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因分包导致的管理混乱和质量问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