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转包给他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管理的工程:
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其管理职责,只收取管理费用,则该工程不得转包。
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对实际施工、采购单位或个人收取管理费用的工程:
专业承包单位若不履行其管理义务,仅收取费用而不进行实际管理,则其承包的工程也不得转包。
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所有工程价款的工程:
劳务分包单位若计取所有工程价款而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则该工程不得转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合作、个人承包等名义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工程:
这种行为属于转包,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国家规定的重要工程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工程:
这些工程涉及高危险和高风险,法律上对其监管特别严格,不得转包。
综上所述,上述类型的工程在法律上明确禁止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