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也称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或保修金,是指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这种资金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得到及时维修,从而保障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后的工程质量。

具体而言,工程质保金具有以下特点:

合同约定的资金:

质保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不是法定的保证金。

用于维修缺陷:

质保金专门用于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预留比例有限制:

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质保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保金制度的设立,对于督促施工企业重视工程质量,减少质量缺陷,履行维修义务,从而进一步保障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后的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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