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的整体: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全部建筑工程,不得将其肢解后分包给他人。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的分包: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建筑工程中的主体结构部分: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给其他单位。这是《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规定。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分包: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任何分包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未经同意的分包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中严禁肢解分包的情形包括:整体工程、肢解后的分包、主体结构部分以及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分包。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并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