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的整体: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全部建筑工程,不得将其肢解后分包给他人。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的分包: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建筑工程中的主体结构部分: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给其他单位。这是《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规定。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分包: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任何分包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未经同意的分包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中严禁肢解分包的情形包括:整体工程、肢解后的分包、主体结构部分以及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分包。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并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