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四证是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目前已变更为“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四证是项目正式开工的必要条件,具体含义如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是有关拟建工程选址设计用途是否符合城乡用地规划建设要求的法律凭证。
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有关工程项目的用地面积、范围及位置需符合城市规划,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是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
建议在实际工程中,建设单位应确保四证齐全,以合法合规地进行项目建设,避免因证件缺失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项目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