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设人防工程的建筑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城市新建的民用建筑,无论是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办公、科研、医疗用房还是外资民用建筑,均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特定高度和基础埋深的建筑
10层以上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建筑
省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一定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规定包括: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特定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综上所述,需要设人防工程的建筑主要包括城市新建的民用建筑、特定高度和基础埋深的建筑、单建地下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建筑。此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形下,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