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移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建筑法》第61条和《民法典》第799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接收工程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支付价款的前提条件。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标志着工程的正式移交。
移交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工作。
工程竣工后移交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若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将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并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
工程资料移交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
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
其他条件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综上所述,工程移交的主要条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移交、移交工程资料及档案,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这些条件和程序确保了工程移交的顺利进行,并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