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质量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度,确保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按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到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建立明确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质量管理和验收
项目部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建设)单位审定。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质量事故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规定了事故报告、现场保护、调查、责任认定和追究等方面的程序,旨在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事故发生。
质量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从设计、施工到验收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关,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