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人资格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原则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监督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地点和时间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等事项。
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到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投标人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内容。
投标条件
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及财产被接管等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行政监督
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