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中,以下工作是不能分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给其他单位。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分包:

除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任何分包都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如果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是无效的。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的整体:

承包单位不能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整体分包给其他单位,必须自行完成。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的分包:

即使将建筑工程肢解后,也不能将各个部分分别分包给不同的单位。

主体结构部分:

建筑工程中的主体结构部分,包括地基、柱子、梁、楼板等主要承重结构,均不得分包。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总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并通过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确保工程分包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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