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事故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事故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责任划分
指导责任事故: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操作责任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处理规定
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将事故情况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施工队不得自行处理。
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工程管理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将处理方案和措施报公司批准后处置。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及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文字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责任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
处罚措施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予以取缔,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吊销资质证书,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明确事故责任,规范处理程序,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