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维修的责任主体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所属区域有所不同:
城市房屋维修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维修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保修期内维修
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维修
维修管理科负责学校建筑物(除水电外)等零星维修计划制订以及实施工作。
道路维修
城市道路通常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道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和养护管理。
小区房屋维修
街道城建科负责小区房屋维修,并指导物业申报和初审维修金申报程序等工作。
企业或组织内部维修
一般由工程部、后勤部或维修班组负责。
综上所述,工程维修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学校维修管理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是企业或组织内部的工程部、后勤部或维修班组,具体责任划分需根据工程类型和所属区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