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档案应当在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具体依据如下:
《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如果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也明确指出,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该凭证。
综上所述,工程档案的移交时间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并且建设单位需要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