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验收的工程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具体违反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未经验收的工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建议相关责任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工程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