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优先权,也称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 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所建造的建设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并且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具体而言,建筑工程优先权的特点包括:
不需要实际占据:
承包人不需要实际占据建筑物,这与留置权不同。
无需登记:
承包人无需进行登记即可取得优先权利,这与抵押权不同。
效力法定:
这种权利的法律效力是法定的,不需要双方合意。
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催告支付: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协议折价:
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法院拍卖:
承包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且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优先权的范围通常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而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此外,如果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或拍卖,承包人仍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优先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权利,它保障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时能够优先获得其应得的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