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以下项目需要建设人防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
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均需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要修建人防工程,一般的工业建筑不需要修建人防工程。
特定区域和建筑
省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一定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包括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也需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其他特定情况
除工业建筑及学校不必考虑外,其他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且地下室深过3米的商住楼、住宅楼必须做地下人防工程。
有以下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不合理、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建议
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确保符合人防工程的建设要求。
对于不符合建设要求的情况,应及时与当地人防部门沟通,了解申请易地建设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符合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