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证据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成立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者备忘录。
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工程预、决算报告。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当事人或第三方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其他相关证据
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
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
各种会议纪要,包括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记录,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各承包商定期会商,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
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业主的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等。
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
工程照片。
气象报告等。
这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至关重要。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