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归属如下:

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建部

国家将消防审查和消防验收划入住建部门。消防审查和消防验收都属于建筑审批手续中的一环,消防安全也是整个建筑安全的一部分。住建局的质监站负责平时对建筑工地及竣工后的综合验收。

公安消防部门

消防部门一般是归属于各地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管理。公安部的消防局是属于公安部的内设机构,而公安部则属于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综上所述,消防工程的管理归应急管理部门和住建部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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