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即自营工程,主要通过以下两个科目进行核算:
工程物资:
核算用于在建工程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当企业购入原材料、设备等工程用物资时,借记“工程物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领用工程物资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自营工程”账户,贷记“工程物资”账户。
在建工程:
核算企业为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改扩建工程等转入的固定资产净值。具体包括购入的工程物资、支付的职工薪酬、领用的本企业商品、辅助生产成本等。当企业购入工程物资时,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领用工程物资、职工薪酬、本企业商品等时,均借记“在建工程——自营工程”账户,贷记相应的资产或负债账户;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在建工程——自营工程”账户。
因此,自营工程应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并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