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设置人防工程的建筑包括以下几类: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根据多个文件的规定,城市新建的民用建筑,无论是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还是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都需要修建人防工程。
外资民用建筑:
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的外资民用建筑也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高层建筑:
10层以上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地下建筑: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
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需要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特定区域和类型的建筑:
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也需要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特定情况:
有些建筑因特定地质条件或经济原因,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即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代建。
综上所述,需要设置人防工程的建筑主要是城市新建的民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以及特定区域和类型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