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的正常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发包人原因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未在合同约定日期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
承包人原因
施工组织规划不合理、组织协调不利、质量事故返工返修及劳务人员短缺协调不到位等。
分包商施工不到位、材料供应商供应不及时等。
第三人原因
与发包人有关的第三方工期延误,如监理单位未及时发出指示、批准文件,对隐蔽工程、材料等提出异议后检测质量合格,检验和检查影响施工进度等。
设计单位设计变更、设计图纸出具迟延等。
指定分包单位施工进度延误、供货不及时等。
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工期延误,如承包人的分包商施工不到位、材料供应商供应不及时等。
不可预见因素
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化石等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不利物质条件或恶劣天气采取合理措施。
不可抗力。
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
政府原因等。
其他原因
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变更设计。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工程质量鉴定。
这些原因均可能导致工程延期,但具体责任划分和工期顺延的确认需要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