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具有以下特点:
经济性:
工程招投标中最重要的两个行为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人的最大和最终利益是期望在未来能获得一个符合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产品。投标人的最终利益是从所有投标人的竞争中胜出成为中标人,并通过承接该工程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回报。
资源稀缺性: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客观上存在着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情况。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设工程市场仍将会是买方市场,既表现在总量上的供大于求,又表现在结构供求上的不平衡。业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工程,形成了工程的买方市场,几家、十几家甚至几十家投标人竞争一个工程,最终只能有一家中标,成为承包商,竞争十分激烈。
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现代工程涉及专业门类多,科技含量高。工程项目本身具有一次性及不可复制性的特点,导致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以及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组织性: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商业交易活动,其进行过程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规则、办法和程序进行,具有高度的组织性。
公开性:
招投标的公开性体现在招标活动的信息公开、开标程序公开、评标标准和程序公开以及中标结果公开等方面。这些公开措施有助于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够获取到相同的信息,从而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竞争。
公平性和公正性:
招投标活动对待各方投标者一视同仁,招标方不得有任何歧视某一个投标者的行为。同时,开标过程实行公开公证方式,采用严格的保密原则和科学的评标办法,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一次性:
招投标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换和公开询价与谈判交易,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具备讨价还价的权利,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秘密报价。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或进行实质性条款的修改,这也是招投标活动的一次性特征。
竞争性:
招投标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的商业交易活动,通过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招投标的竞争性特征。
规范性: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严密规范的法律程序,包括《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减少了不当行为的可能性。
技术经济性:
施工招标的最大特点是发包的工作内容明确、具体,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在评标中易于进行横向对比。虽然投标人是按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既定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编标报价,但报价的高低并非确定中标单位的唯一条件,投标实际上是各施工单位完成该项任务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综合能力的竞争。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工程招投标的核心特征,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选择到最合适的承包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