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签证主体
必须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
签证人员授权
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必须进行授权,无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
签证内容
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必须包含明确的签证内容。
协商一致
签证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
详细性
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尽量保证详细,包括签证的原因(含引用资料的编号)、位置、尺寸、数量、日期、所用材料、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
原始资料
签证单后必须附造成本次签证的原始资料,如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业主联系单等,否则不予签证。
一致性
未经设计及甲方人员书面同意,施工单位自行提高某些材料的用料要求,应坚决不予签证。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特别是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上,要切记只要能在竣工图中体现出来的,一律不予签证,要求按竣工图结算。
合规性
凡定额及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的项目,不须再另行签证。如一些东西已包含在包干费、综合费、其它费中,或已包含在定额或综合单价中,但现场人员又另签证此费,则不予认可。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工程签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避免因签证问题导致的工程纠纷和经济损失。